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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测绘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测绘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广泛应用,促进提高我国测绘工程的科技含量、管理水平和实施效益,鼓励实施优秀工程,根据《中国测绘学会科技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专设优秀测绘工程奖,并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负责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选,具体评审由奖励委批准组成的优秀测绘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

第三条       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选,坚持标准一致,评选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优秀测绘工程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分设金、银、铜奖三个等级。获奖总数不超过当年送评数的70%,其中金奖数不超过8%,银奖数不超过22%,铜奖数不超过40%。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凡工程技术先进、工程管理科学、工程质量上乘、工程效益明显的测绘工程项目均可参加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选。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测绘工程项目其业主或承担单位须为中国法人。必须是工程竣工验收一年、评选年前推5年以内完成的、工程项目总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独立立项的测绘工程项目。

第七条       参评的测绘工程项目可分: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大型地图集编制工程和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等类工程项目或其组合。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八条    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选主要从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效益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其中工程技术应体现在设计创新、技术标准、技术路线和工艺等方面;工程管理应体现在工程的组织、成本管理、文档等方面;工程质量应体现在工程是否执行了国家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单位有否ISO9000认证,质量检验程序执行情况,工程质量优良率评价等;工程效益,主要指工程成果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包括业主、用户的满意度等。

第九条    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价体系分四项一级指标,共包括12项二级指标。各指标及权重设定如下:

1、工程技术先进性,权重25%

a)工程设计,权重12%

b)工程技术标准,权重8%

c)工程技术路线及生产工艺,权重5%

2、工程管理科学性,权重20%

a)工程组织及工效,权重7%

b)工程成本控制和成本降低率,权重7%

c)工程文档规范化与完整性,权重6%

3、工程质量水平,权重25%

a)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达标情况,权重7%

b)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权重8%

c)工程成果质量优良率,权重10%

4、工程效益性评价,权重30%

a)实现工程预期目标,权重10%

b)工程社会效益,权重10%

c)工程经济效益,权重10%

第十条 优秀测绘工程奖按百分制进行评价记分。对每个工程项目的评价记分,由各评价指标项的分值累计而得。每个评价指标项的分值按好、较好、中、下四个档次最后综合得分达90分(含90分)以上者可提名金奖,80分—90分可提名银奖,65分—80分可提名铜奖,65分以下不授奖,其具体优秀测绘工程评分表见附件一所示。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评选优秀测绘工程奖,由项目业主或完成单位经过中国测绘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推荐,向中国测绘学会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必须出具立项依据性文件,包括立项批件、任务书或合同文本等。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项目主管部门或甲方单位已组织验收或专家评审,其成果可为用户使用的项目。大型地图集编制工程成果还应有地图审查机构的地图审查证明。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具有甲、乙级资质,且申报项目内容符合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

第十五条    涉密测绘工程项目(含军队测绘工程项目)参加评选,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优秀测绘工程申报表(一)、(二)、(三)一式两份(见附件二),并提供项目立项(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项目承担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设计书复印件、项目成果和文档目录、项目验收(或评审)书复印件、社会经济效益证明、用户意见,表彰证明复印件,涉密测绘工程附主管部门批准申报书、地图编制项目附地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证明(复印件)等相应附件一套。申报表须经推荐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形式审查。由中国测绘学会相应办事机构负责,对申报评选优秀测绘工程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五、六、七、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要求进行审查,凡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所报材料齐全的可提交评选,否则应退回原申报单位修改、补充或不受理参评。

第十八条    初审。由优秀测绘工程奖评审委负责评审。通过由每个项目2名评委主审评分、由若干名评委组成的专业组进行分类评选,并通过全体评委集中评出金、银、铜奖的提名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答辩与投票评选。对初评提名的金、银奖候选项目,须通过全体评审委会议,听取申报单位项目介绍并进行答辩。答辩每个项目报告演示15分钟,接受评审委专家提问5分钟。在初选提名和答辩的基础上,评审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最后评选出金、银、铜奖项目的获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条    审批。将经优秀测绘工程奖评审委评出的优秀测绘工程金、银、铜获奖项目,报奖励委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示。经奖励委批准的获奖项目通过媒体公示1个月,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异议处理。公示中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评审委授权学会办事机构作异议处理。如处理后若对原评选结果有变动者,应报奖励委批准。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荣获优秀测绘工程奖的项目,由中国测绘学会向获奖单位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优秀测绘工程奖的项目及其完成单位(以申报单位为准)在全国媒体上公布,并可报导先进材料,进行宣传。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对其申报参评的测绘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和知识产权负责,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则取消评选资格,已获得称号的,则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六条  参加优秀测绘工程评选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评委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违纪者取消其工作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