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
(2006年6月24日中国测绘学会九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测绘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参考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制订的“推荐材料形式审查办法”、“推荐和评审规定”、“评审范围和标准”、“评价指标体系”、“评审行为准则与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中有关“测绘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我国测绘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以及社会公益性测绘科技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是在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备案,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由中国测绘学会授予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负责测绘科技进步奖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其下设的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测绘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各类科技项目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 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能促进测绘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方法,经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 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普及等测绘科技基础性工作和解决环保、资源、人口、灾害等问题的社会公益性测绘科技事业方面取得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 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应用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高质量实现测绘技术保障取得显著效益,工程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授奖项目,应是在规定年度期间完成并通过鉴定或验收的成果。
第八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九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测绘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测绘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测绘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大的贡献。
(三) 推动测绘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一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三个等级。各等级每年的授奖额一般为:一等奖5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20项;具体授奖额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年的报奖项目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单项授奖人数和单位数为: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特殊情况下的超额,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
第十三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授奖一次。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通过对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科技成果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其评判的要点如下:
(一) 对于技术开发项目
1、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的创新程度以及技术难度;
2、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产品相比达到的先进程度;
3、市场竞争力和成果转化程度;
4、对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的作用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
(二) 对于社会公益项目
1、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的创新程度以及技术难度;
2、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产品相比达到的先进程度;
3、在行业(领域)得到的应用和取得的社会效益情况;
4、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和意义。
(三) 对于重大工程项目
1、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的创新程度,以及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
2、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国内外同类项目相比达到的先进程度;
3、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的作用和意义;
4、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意义。
第十五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一),采用技术创新、经济社会效益和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等3个一级评价指标,并设有10个二级评价指标,其中:
(一)“技术创新”包括技术(系统管理)创新程度、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程度、总体技术水平等4个二级评价指标。
(二)“经济社会效益”包括已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及潜在效益等3个二级评价指标。
(三)“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包括转化应用推广程度、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实现技术跨越的作用、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等3个二级评价指标。
第十六条 按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记分的规则是:对每项评价指标分四个档次;分别对应于一、二、三等奖和不授奖水平,其累计分值范围相应为100-85、84-70、69-55、54-0;与此同时,各项评价指标将按“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三类不同项目赋有不同的预设权值。按此记分规则设计“记分矩阵表(见附件一)”,从中选择相应的指标分值并相互累加,可得项目的综合评价记分值。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七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测绘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测绘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20-30人。评审委正副主任由奖励委确定,其他委员由学会奖励办从学会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提出,经评审委正副主任批准后聘请。
第十九条 中国测绘学会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成员范围是:测绘学科院士,国家测绘局科技委员会成员,曾经获得过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励以及本会测绘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人员,本会理事及各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等。
第二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对相关专业的测绘科技进步奖推荐项目进行初评工作。各专业评审组组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一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通讯评审推荐材料或不能出席评审会议,可推荐一位与本人相同专业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代替,但须经奖励办主任审核和评审委主任批准。
第二十二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以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推荐办法
第二十三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国家测绘科技主管部门;
(二)全国各省级测绘学会;
(三)中国测绘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推荐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供推荐项目材料。
第二十四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每一省级测绘学会每年推荐3项,本会团体会员单位每年推荐1项。
第二十五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单位须按规定控制候选单位和候选人的数量,并控制自身的项目推荐数。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推荐测绘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时,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测绘科技进步奖推荐书》(见附件二),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推荐书附件》(见附件三)及评价材料主要是: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等文件。
推荐书及附件材料的份数由学会奖励办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牵头完成单位填写《测绘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其余参与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按照作出贡献的大小排列,必须经过所有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和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由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提出推荐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凡是涉及保密类项目,在未获得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测绘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第三十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项目,如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不再受理。
第三十一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中不同奖项的评审。
第六章 形式审查
第三十二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由中国测绘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三条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推荐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推荐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奖励范围和完成年限;
3、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列名、排序和数额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推荐书中有关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项目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技术评价证明、效益证明等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6、是否符合当年推荐测绘科技进步奖通知中所作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组织和邀请的形式审查人员对每个被审项目应填写《形式审查记录表》(见附件四),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明确需要补正的问题,由奖励办统一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经形式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由学会奖励办通知其完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不予受理处理。对形式审查合格或经完成单位补正通过的推荐材料,由学会奖励办公室提交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进行后续的评审程序。
第七章 初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初评由主审员评审和整体记分排序两个环节组成,通过通讯评审和打分的方式进行。根据需要,评审委可划分为专业评审组,负责相应专业各项目的主审。
第三十七条 对每一推荐项目应安排3位主审员评审。主审员应对所评审的项目材料(推荐书和全部附件材料)进行全面的综合评审,填写《测绘科技进步奖主审表》(见附件五),其中包括文字性评价意见、对照《测绘科技进步奖评价指标及记分办法》予以记分,并提出建议授奖等级。
第三十八条 评审委员除对本人所承担的主审项目进行评审外,还应对参加当年评奖的其它所有(或本专业)的推荐项目,在阅读推荐书和主审员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建议等级性的总体记分。
第三十九条 学会奖励办对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和统计,作为评审会议正式评审的基础性材料。根据初评结果,由奖励委和评审委主任联席会议提出当年各等级授奖项目的额数和提名预案。
第八章 评审会议
第四十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的内容和程序是:听取奖励办报告形式审查和初评结果;可邀请经初评提名一等奖的候选项目完成人作项目报告和答辩;全体评审委翻阅审查当年受理的所有评奖项目推荐材料和初评结果材料;最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评审结果。
第四十一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 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评审结果。
(二) 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会议,应当有2/3以上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三)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二、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1/2以上多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委应当回避。
第九章 异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测绘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通过《中国测绘报》和国家测绘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布评审会议提出的测绘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名称和等级。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测绘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或上级科技奖励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十五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接受社会的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测绘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评审结果之日起的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学会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实质性异议,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学会奖励办审核。
第五十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五十一条 学会奖励办应向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五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委员会或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学会奖励办,不得转发其他委员。
第十章 授奖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会议结果,以及学会奖励办报告的异议处理情况,作出测绘科技进步奖授奖项目、等级和获奖单位及获奖人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在当年召开的中国测绘学会全体理事会议或全国性学术年会期间,对获得测绘科技进步奖的人员颁发获奖证书,并发布《奖励公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的工作费用和活动经费,由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专项管理和使用,接受奖励委员会及经费资助者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经中国测绘学会九届◇次常务理事会议审定通过,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测绘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